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91执保3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乙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7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权证兖州字第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