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1民初2308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金坝办事处金坝街道松林村喇叭口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QHF7E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保全费690元,1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