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7272号之一
原告:***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20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斯普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斯普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财产保全费164元,合计244元,由***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