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民终8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嘉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靖宇县某政府,住所吉林省靖宇。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宇县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4)吉062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白山市嘉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山市嘉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及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4)吉062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白山市嘉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22.51元,减半收取4411.26元,由白山市嘉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