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05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新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