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祝凤臣施工队与白山市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施工队。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金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云,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洪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处长。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施工队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源区***施工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源区***施工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施工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