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834号
原告: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RR0956。
法定代表人:吴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五维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79号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维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
法官助理叶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