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5民初66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五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城县水利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横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粉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谷城县水利局、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计2167.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