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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谷城县水利局、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5民初66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五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城县水利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横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粉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谷城县水利局、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计2167.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