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7民初564号
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