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27民初86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领弟,系***妻子。
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园林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领弟、被告香山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实际施工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维护民事权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挂靠香山园林公司办了一个分公司,***为负责人,未约定管理费,李纪勇承诺依法提供义务。2008年10月***拿着总公司的资质授权委托书与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平庄郊野公园管理用房仿古四合院工程,总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由于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际施工人与甲方协商变更了图纸将混凝土浇注屋顶变更为大木结构屋顶,工程于2009年10月停工,2010年10月西山村将两套四合院出租,为事实交工。2012年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核对工程量,预算员李月英9月份出了个结果,双方却不同意,冬季又一个新预算员冯天妮对基础做预算但未果。2013年实际施工人在总公司授权下对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单位不依法核算,但法院已采纳。后实际施工人依法上诉、申诉、最高法网上信访平台。向建委投诉,造价处、市政府让我告工程造价鉴定机构。2017年8月实际施工人依法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广达精捷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一分公司已被注销,没有了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实际施工人找总公司依法授权支持维权,被总公司拒绝,找多数民间调解无济于事。香山园林公司经理不了解事实,让实际施工人放弃。实际施工人还有一百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未结清,广达精捷信做的鉴定结论与实际相差150多万,令人难以接受。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民法一百三十四条、(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妨碍;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七十条和一百二十条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山园林公司辩称,原告***系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无挂靠经营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08年1月4日,负责人是***。
2、香山园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香山园林的主体资格。
3、发包方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方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4、京信复查【2017】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是原告***投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市政府答复其走司法程序。
5、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一份,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经注销。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593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诉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被驳回起诉。
被告香山园林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营业执照没有异议,证明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对证据2香山园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经了解总公司从未向一公司出具授权,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是复印件,被告方不认可。证据3施工合同书原告应提供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请合议庭予以核实。原告证明***是实际施工人与合同内容不符,合同的乙方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事后了解在总公司或第一分公司财务及账目管理上,从未发生过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记录,这份合同没有向总公司备案,对这个工程总公司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申请人是***不是第一分公司,是以个人名义申请。对证据5注销证明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注销分公司。对证据6民事裁定书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2香山园林公司营业执照、城市园林古建企业资质证书、证据4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证据5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注消证明、证据6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3,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该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月4日,被告香山园林公司成立香山园林第一分公司,原告***为该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1月24日在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消该分公司,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2017年8月31日香山园林第一分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分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注消登记,其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被驳回起诉。2008年10月香山园林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当时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的字。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授权委托是一种权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利,而原告***要求被告香山园林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瑞珍
人民陪审员  邸雪兰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