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北店头。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经理。
被告:迁安市石佛古寺,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张富庄村。
负责人:释祖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龚祥语,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市石佛古寺、第三人龚祥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