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7672号
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希望路669号蚂桥综合农贸市场大厦1楼1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W9J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甲由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双周路与大古塘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WHRC62。
诉讼代表人:余姚甲由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甲由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