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茹苑,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鑫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玉屏路龙华老城新街A3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C7MT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遵义黔北鸿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30675445。
法定代表人:文绍鸿。
第三人:郑中贵,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鑫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遵义黔北鸿升实业有限公司、郑中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14.00元,保全费1,053.54元,共计3,467.5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载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成素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