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黔北鸿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2民初795号
原告:**,男,1995年5月1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男,1976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超,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1578。
被告:遵义黔北鸿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30675445。
法定代表人:文绍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靖锋,男,1978年10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绥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青山乡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P9A986。
法定代表人:田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31100901,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遵义黔北鸿升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