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5民初3748号
原告:潍坊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金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卓达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潍坊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金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达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潍坊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