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百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镇许家庄村44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 被告:百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9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CYB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学府一号小区12号楼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2********。 原告***与被告百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请求本院于当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