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执监33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黄海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臧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60-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14民初1345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辽0114执5052号。因于洪法院未在六个月内执结本案,为了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14民初13450号民事调解指令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欣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