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梯门镇西芦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