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泰肥一级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9民终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泰安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泰安市××新区农工办的补贴款,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将该补贴款426100.00元提取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干警又到泰安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全国公信网上进行了公开。2020年5月22日本院又通过线上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民终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