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皖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4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