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3民初9262号 原告: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合同款6159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5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901.76元);2.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违约金181900元;3.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律师费15000元;4.某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诉讼中,某甲公司明确第四项诉求为要求某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定制医用空调设备并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其中,设备款781000元,应于提货前全部付清。安装调试费用1819000元,付款方式:吊顶、墙面完工后支付520000元;空调机房建设完毕及空调机组安装完毕后支付520000元;整体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688000元;余款91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三日内支付。此后,某甲公司依约提供设备并安装调试,过程中增加项金额为7974元。安装调试完成后,某甲公司依约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并于2024年5月8日将检测报告邮寄某乙公司。截至起诉之日,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合同款615974元,经某甲公司催要未果。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的诉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挂靠某乙公司与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某某医院签署《承包合同》,并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安装调试合同》;2.《安装调试合同书》签订后,某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多达十九项问题,其未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亦未对人员进行培训,现设备未验收,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某某医院拒绝向某乙公司付款,某乙公司亦无法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款;3.某甲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无权向某乙公司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合同签订 (一)2023年9月6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在甲方联系人处签字,合同主要约定:某乙公司在**组,优惠后总价781000元;根据院方提供的图纸、风量、参数等要求加工生产,技术要求完全符合国家对负压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技术标准;交(提)货地点、方式为额济纳海关检测中心。合同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约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验收,到货7日内提出异议。第八条产品调试约定:在甲方付款符合本合同约定前提下,且具备现场调试条件时,经甲方通知,由乙方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试和提供调试报告,并在调试期间培训院方设备操作人员。第九条质保期约定:自收货之日起保质期1年。第十一条结算方式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预付货款500000元,提货前付清合同全部余款281000元。 (二)同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安装调试合同书》一份,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主要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安装调试设备,工程名称为策克口岸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综合建设负压病房项目;工期为合同签订后收到合同款之日起35天完工;工程承包范围为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以工程清单结算(只有减项无增项);范围包括为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X光室、CT室及污染区、半污染区走廊装饰装修和新风、空调系统。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价款1819000元,支付方式为(1)吊顶、墙面完工后支付给乙方520000元;(2)空调机房建设完毕及空调机组安装完毕后支付给乙方520000元;(3)整体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688000元;(4)余款9100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3日内无息支付。第四条工程保修期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工程检测约定:工程完工后3日内,乙方组织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7日内将电子版检测报告发于甲方,10日内将纸质版邮寄于甲方,工程即视为交付甲方。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如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后,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此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后附《安装费明细清单》及《调试设备明细清单》,《安装费明细清单》约定安装费优惠后总价1559000元,《调试设备明细清单》约定调试设备优惠后总价260000元。《调试设备明细清单》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履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照《购销合同》约定为某乙公司供货,某乙公司已全额支付该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即781000元。同时,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安装设备,某乙公司已支付某甲公司《安装调试合同书》中第二条第一、二款约定合同款及第三款约定的部分款项。 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同款615974元,包含两部分,一是《安装调试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款中未付的608000元;二是合同增项7974元。某乙公司认可尚未支付某甲公司《安装调试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款中的608000元,但不认可存在合同增项。 三、2024年10月18日,某甲公司与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某甲公司委托上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某甲公司为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2460元。 五、本案诉前调解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 对双方有争议的涉案设备是否检测合格,本院认定如下: 某甲公司为证实涉案设备已检测合格,提交某某(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某甲公司法人与***(主张此人为***指派的负责人)的通话录音两段(附书面整理材料两份)、某甲公司法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两页、某甲公司法人与***的微信聊天录屏录像两段,某甲公司法人与***于2024年5月14日的通话录音一段(附书面整理材料一份)、某甲公司法人与***的微信聊天录屏录像一段。上述证据经查看,首先,《检测报告》记载检测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受检单位为额济纳旗策克口岸蒙医医院,地址为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产品名称为负压病房,房间数量为6间,载明检测结论为:本次检测区域内的各项数据均符合要求。其次,某甲公司法人与***的通话录音中,***认可其随***工作多年,曾有人至现场查看后出具《检测报告》、已收到某甲公司邮寄的纸质版《检测报告》。再次,某甲公司法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24年2月7日,某甲公司法人称“......主要是我们都干完了......哪怕先少给我们一部分是吧......”;2024年5月7日,某甲公司法人将检测报告发给***;2024年7月16日,某甲公司法人称“验收完那么久了,您给解决一下吧......”;同年7月30日,某甲公司法人称“邰总,款到位了吗?咱们沟通好的周二,不能再拖了,我这边压力太大了,......咱们验收完这么久了,本应按合同除质保金外付清的......”;同年9月6日,某甲公司法人向***发送对账单,对账单显示合同增项7974元,尚欠615974元,质保金91000元,在质保期满一年后3日内付清;同年10月7日,鼎光法人称“邰总我信任你这么久了,不要欺负老实人,一天一天的拖了多久了,我贷款给你干完工程了,也已经出具了检测报告,完全按合同履行完毕!除了质保金91000元外,剩余615974元该全部付清!”以上微信聊天中,***在收到信息后从未作否定表示。综合审查上述证据,***作为某乙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联系人及代理人,在与某甲公司沟通合同履行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收到某甲公司法人发送的《检测报告》及对账单后,从未就设备质量及调试、付款提出异议,某乙公司抗辩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安装调试完毕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并依法认定某甲公司已履行完毕安装调试义务。 诉讼中,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系以合同款615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将《检测报告》发送***后七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81900元,系依据《安装调试合同书》第八条,按该合同总价1819000元的10%计算。某乙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3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及《安装调试合同书》各一份,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货并安装,某乙公司已全额支付某甲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另支付了《安装调试合同书》中的部分款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某乙公司应否支付某甲公司合同款615974元;二是某甲公司所诉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甲公司提供的其法人与***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实***收到对账单后,对合同存在增项7974元并未表示否认,后期双方仅针对付款期限进行沟通,故本院对存在合同增项款7974元予以确认。根据《安装调试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六条约定,某甲公司完工后,已组织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也通过微信发送***并邮寄,故某乙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包含上述增项在内的合同款6159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根据《安装调试合同书》第八条约定,某乙公司应按合同总价10%即181900元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安装调试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设备于2024年5月6日验收合格的事实,某乙公司应以合同款608000元(615974元-7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全部违约金以181900元为限。同时,双方对合同增项款7974元并未约定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某乙公司以7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诉前调解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上述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足以弥补某甲公司的损失,对某甲公司诉求的剩余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再准许。 关于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负担问题。双方在《安装调试合同书》第十条曾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某甲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亦在合理数额内,某乙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此费用。另,某甲公司为本案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2460元,属诉讼的必要支出,某乙公司亦应承担。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615974元; 二、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应付合同款60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向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全部违约金以181900元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应付合同款7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限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五、限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460元; 六、驳回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8元,由山东某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3元,由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35元。申请费4620元,由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