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的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系***的次女。 以上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系**1、**2的母亲。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738658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凤巢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5Q3T4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连、**1、**2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圆梦门业有限公司、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9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1、**2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1、**2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1、**2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锐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