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杭仲撤字第38号
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
委托代理人:王正兵。
被申请人:***。
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余劳人仲案字(2014)第108号裁决,现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申请人通过公司所在地的余杭区黄湖派出所查实被申请人***的工程师证书是伪造的。2.申请人进一步查实***在杭州人才网发布的求职信息里的学习简历、专业技能和主要业绩也全部是伪造的。3.被申请人在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根本没有担任过质保工程师和检验科科长,只是一般的检验员。以上证据表明,***故意伪造和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以欺诈的手段和方式造成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因工作岗位需要(质保工程师)而招聘被申请人的,因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约定担任质保工程师的薪酬待遇无效。二、仲裁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本案在庭审中,申请人曾多次提到怀疑被申请人的工程师证书有问题,希望仲裁庭核实,但仲裁庭始终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要求,且只字不记录在案。5月5日申请人又再次提醒仲裁员,***的工程师证书确定是假的,但仲裁员仍然未予采纳。申请人之所以多次向仲裁庭提出该问题和请求,一是因该岗位与对应的薪酬待遇有关,二是因被申请人隐瞒了事实,以伪造的假证骗取待遇而影响仲裁庭的公正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庭审中的表现明显显失公正,申请人只能表示遗憾。同时,当申请人要求调取、复印庭审笔录时,曾遭仲裁员拒绝,在申请人的坚持下,才勉强给予。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怂恿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4)第0108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离开申请人的原因在仲裁申请书上已经说明,请求申请人立即履行余劳人仲案字2014第0108号仲裁裁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由余杭区黄湖派出所提供的函。
证据2.***工程师证书。
证据1、2共同证明:***的工程师证书是伪造的。
证据3.应聘人员求职信息,证明:***的学习简历、专业技能和主要业绩全部是伪造的。
证据4.王丕振出具的证明。
证据5.杨芳秋出具的证明。
证据6.庭审笔录。
证据4、5、6共同证明:仲裁时申请人提出***的工程师证书等材料是伪造的,但未被仲裁庭记录,也未在仲裁裁决书中反映,仲裁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书面质证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3认为是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伪造的。证据4、5认为是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伪造的。证据6未质证。
本院对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对证据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对***与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了相应的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现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提出***隐瞒、伪造证据,即***伪造工程师证书、应聘人员求职信息。本院认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理期间并未提出该主张,同时亦未将上述证据提交仲裁庭。***已经与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也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仲裁委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决并无不妥。故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即本案不存在法定撤销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4)第01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武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
审判长 沈 磊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张一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