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铭深冷真空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盈瑞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盈瑞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淳执民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盈瑞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杭淳临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盈瑞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杭州盈瑞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4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傅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