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2921民初4559号
原告:杭州某真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乌斯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杭州某真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原告杭州某真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6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7286元(分段计算:①以4320000元为基数,以lpr3.45%计算,从2023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4日,计433天,为176806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②以1440000元为基数,以lpr3.45%计算,从2024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4日,计77天,为1048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000mP球罐3台,总价14400000元,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后原告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验收,但被告并未结清货款,截至今日,还剩5760000元未付,经催讨,未果。综上,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杭州某真空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760000元未付,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2025年1月至4月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270000元,202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解决本案纠纷;
二、若被告共计有两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需以未给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第一次违约起按照年利率3.45%支付我方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止,同时我方有权就被告全部未给付款项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于被告每期付款前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
四、案件受理费267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6年5月31日前随案件款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