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33民初333号
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丰县丰城街道东环路9号御景豪庭二区商住楼C栋第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MA4UQRD3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507824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丰县教育局,住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结算案涉工程进度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4.71元,减半收取计4677.36元,由原告新丰县嘉鑫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54.71元,由本院退回4677.3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