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x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新潮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票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605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综合控制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对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具体财产情况如下:1.少量银行存款;2.无车辆;3.无房地产;4.无股权;5.无证券。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据调查,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关于本案,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已轮候冻结银行存款。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诉讼费、执行费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2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