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3682号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098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76752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3286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致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656.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杨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