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8322号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环镇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钱清镇凤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名称发生变更,故被告申请变更其名称为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