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603民初841号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环镇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098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凤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21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锅炉、机电设备等安装、维修、调试的企业,被告系一家印花企业。2015年9月16日,双方签订《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锅炉安装费、付款期限、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安装并如期完工,且经相关部分检验合格,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锅炉安装工程款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就锅炉安装的相关事宜签订合同进行约定的事实;
证据2:锅炉机组试运行及总体验收签证表、液压试验记录签证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安装手续,被告经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3: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锅炉,安装费计11万元,合同还对工程内容、付款时间、工期等作了约定。后原告依约至被告公司处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经检验投入使用且运行正常,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11万元安装款,遂成讼。
另查明,被告名称已于2016年8月23日由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安装义务,被告业已投入使用且机器运行正常,被告未及时付清安装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柯桥凤仪印花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慈溪市三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款11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