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769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花牌楼168号。
法定代表人: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88号1402房。
法定代表人:于凤。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浙0106民初7769号民事裁定,冻结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3921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392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科明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392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