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海航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再14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再14号 原审原告(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坝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申诉人、被申请人):邹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原告浙江苍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某公司)与原审被告邹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原审错列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2)琼0106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琼0106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苍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苍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征求原审被告邹某、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有限公司的意见,邹某及海南某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苍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苍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琼0106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苍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审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审原告浙江苍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零八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2020〕347号)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471.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47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