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中海航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0106执69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海航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生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东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海航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民终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751680元及违约金、保全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