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执保1051之一号
申请人:宜兴市信业达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宜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生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信业达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110执保105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宜兴市信业达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00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