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6592号
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秋荣,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元,由原告无锡市雪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