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128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凯利制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谢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882841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530424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凯利制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杭州杭氧低温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凯利制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8.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