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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民终2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56号国金中心9号楼11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审被告:青岛顶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279栋4单元3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顶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