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180号
原告:***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11号0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89,083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08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