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4318162K,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过坚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