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5号
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陈虚强。
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49.50元,由原告昆山松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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