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78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神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神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2元,依法减半收取20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