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斗星测绘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5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桂磨大道大学科技园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43284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764077.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4077.0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由该机构实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