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斗星测绘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深蓝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1299号 原告:湖南深蓝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B6栋4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BL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桂磨大道大学科技园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432841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深蓝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原告上述诉讼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600000的保证担保(保函号:BHGX20210194)。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由该机构实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旌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