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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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1850号
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桂磨大道大学科技园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43284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该公司财务。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46958.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885元(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止,之后另计至被告清偿完毕止),合计258843.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份,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后,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被告因工作需要共向原告借支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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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共计132.2万元。2019年11月16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称将于2019年12月1日离职,原告同意后要求被告及时与原告办理工作交接及借支费用结算事宜。但截止到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向原告借支的132.2万元款项中仅有1075041.99元在原告处进行了财务冲销,尚有246958.01元的借支款项未进行财务冲销。原告多次以电话、发函的形式通知被告及时与原告进行工作交接和借支款项的结算,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公司项目开支,而非个人借款,故本案系被告因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被告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259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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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