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2民初446号
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6元,依法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