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斗星测绘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有色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2民初446号 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6元,依法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