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6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告;***,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金桥村XXX号
上列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即上列原告***、***。
被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寄交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其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核实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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