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872号
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秋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官,上海朱力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亦婷,上海朱力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踏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国华,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踏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叶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5日,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翔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