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凯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8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凯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6339989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化工工业区。注册号:3606812100011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凯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2018年8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409.0元,截止2018年8月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409.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