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30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保全申请人: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2017年2月4日,查封了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81幢房屋1幢;冻结其名下中国银行北京虹桥支行(冻结存款3093019.18元)、华夏银行首体支行(无存款)的银行账户2个。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2018年4月28日,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 2018年11月1日,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意思表示真实,且撤回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冯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