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3425号 申请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安沙镇毛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355694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3599847D。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 长沙县星沙大道以西,***以南(天和华城2栋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159900110102154496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创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